这些投标误解,你了解多少?
来源:网络 | 作者:诺标书 | 发布时间: 2022-02-22 | 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政府采购中心在每年完成的500项中,废标项目为76项,废标率达到15.2%。废标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采购效率。断绝的是,有许多原因,但错误的投标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推手。主要的错误废标情形有以下一些方面。

采购人员、评标专家误解导致的错误废标

在投标、审查过程中,采购者、审查专家由于这些误解,误拒或否认投标者的投标,投标者不足3家,实质上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者不足3家,废除投标。这些误解包括以下几种。

1、对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的误解

误解:投标人必须是有资格参与投标的独立法人。

积极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就是合法的政府采购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误解

误解:营业执照必须包括投标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否则投标无效。

正确解决:判断投标人是否有投标资格,只要看法律规定的投标项目是否提出行政许可的资格要求。如果有,则投标人只要获得该行政许可就可以参加投标。

3、对营业执照年检的误解

误解:营业执照须经过年检才有效。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效,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

正解:营业执照年检已经取消,不存在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

4、对接收投标文件的误解

误解:投标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拒绝接收迟交、密封不合格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正解: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除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而延迟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一律应当接收。

5、对非行政许可的行业资质的误解

误解:凡是行业资质都是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正解: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和证书均不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特别设置外,不能作为实质性条件。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此可能理解得不够清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行业内的人,可能就是制定行业资质规定的倡导者。此时,如果评标组织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存在误解,不能正确处理评标专家的意见,很可能导致错误废标。

6、对非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误解

误解:市场承认的存在,认证证书是投标人必须提供证书,并作为实质性条件之一。

正确解决:没有法律法规的、非强制性的认可、认证证明书不是招标要求的实质性条件,招标文件也不得设定为特定条件。

7、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盖章的误解

误解:参加联合体的所有各方必须盖章投标文件才能有效。

正解:在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外,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只要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