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资格要求或评分标准过高,甚至不合法不合理,有无抗辩的权利?
答案是: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有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和投标活动,直至作出答复。
本法条赋予潜在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及时尽早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避免由于文件编制不合适产生争议、激化矛盾,从而真正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
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首先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这两个概念,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3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文件中提出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有差别的信息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
(二)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招标的项目是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为加分依据和中标条件,体现地方保护和行业关闭
(四)对不同的投标主体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无视公平招标原则;
(五)优选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产品或供应商,保护意向的投标主体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投标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加以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第六条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自愿招标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
Copyright © 2009-2011,
www.lnuo.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河北领诺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